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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入刑dd

发布时间:2021-01-21 00:51:09 阅读: 来源:台秤厂家

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入刑

又到年关讨薪季。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该规定,今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报酬利器

根据《解释》规定,提高到刑事法律规范保护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存在,才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的规定,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很多农民工、基层工作者讨薪难,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权益受损时,用工单位往往主张劳动关系不存在,或者把劳动关系说成是雇佣、帮工等临时劳务关系,使得劳动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确立劳动关系的存在变得十分困难。

领不到报酬先找劳动监察部门

劳动者遇到用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转移财产、逃匿等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情形时,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解释》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我国负责处理劳动纠纷的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的劳动监察机构,农民工、基层工作者等遇到用工单位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等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时,应当先找劳动监察等政府主管部门解决,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用工单位及责任人仍不支付的,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刑事犯罪问题。《解释》还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收件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保存好工资条等证据至关重要

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好工资条、工作证明、社会保障证明、工友的详细联系方式等证据或证据线索,以便国家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者提供上述证据,证明用工单位及责任人拒不支付其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按照《解释》规定,相关用工单位及责任人就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劳动者还要注重保存没有拿到劳动报酬给自己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如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证据材料,还有因讨薪被暴力威胁的证据材料。给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慎重选择在分包单位工作

纵观近些年来被媒体曝光的农民工讨薪事件,事件背后往往隐藏着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形,分包工程单位已经成为被欠薪的重灾区。《解释》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都可能构成犯罪,即劳务派遣单位、分包工程单位、包工头及相关责任人都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在择业时,应当注意考察用人单位的现况,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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