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法院审结首起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案-【新闻】
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株洲5月29日讯(通讯员 谢燕)5月25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结首起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公诉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记者应邀旁听案件审理。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姚某向易某陆续借款48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但因经营不善导致借款无法偿还,易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姚某应归还易某借款本金48万元。判决生效后,姚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易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姚某名下的房屋一栋予以查封,并对姚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决定司法拘留15日。
2017年12月,姚某的房屋面临征收,其与株洲某投资公司、株洲县征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可获得征收补偿款1677995元。2018年1月17日,株洲某投资公司按征收协议约定向姚某授权的其母高某的交通银行账户转入1214585元房屋征收款。2018年1月18日,姚某亲自操作将转入高某银行账户内的1214600元转入其前妻郭某交通银行卡账户。姚某用此笔征收款归还其第二任前妻郭某的借款25万元,归还第一任前妻周某为其垫付的信用社贷款25万元。郭某按姚某的安排,以郭某的名义购买60余万元理财产品。
执行法官发现姚某获得征收款而不履行还款义务,反倒将征收款转移的情况后,立即将姚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在得知公安已将其涉嫌拒执罪立案后,姚某立马到法院履行了偿还易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82427元,取得了易某的谅解,随后向株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转移财产至他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结合姚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履行了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且得到了申请执行人谅解的情节,遂当庭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庭审结束后,听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表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将成为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剑。被告人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到主动到法院积极偿款,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明显的“分水岭”心理反应可见拒执罪的惩戒威慑力度之大。法院在下阶段执行工作中可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加大拒执罪案件的处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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